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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天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4-12 | 最近登入:108-07-03
搜尋結果:共 4 頁,38 篇文章
傷害罪應該是要你受的傷是對方造成的才叫傷害吧,雖然是店長告知你現在回去拿,結果發生車禍了個人覺得應該也沒辦法告店長傷害罪,因為就算是過失傷害也是你跟另一方要去協調跟你店長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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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6-01
  刑法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的話需要您本人已知對方有受傷還離開現場才會構成,可是照您所述對方未與您發生碰撞且已在事前就預見您要迴轉了,他翻車似乎跟您迴轉沒有因果關係吧?雖然雙黃線迴轉是違規的但並不能說對方會翻車是您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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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13
受訓開始時是否代表已錄取?還是說這五天受訓完才決定是否正式報到上班?身分證雖然是影本但畢竟背面還是有屬於您的個資,交給其他人一定會有個資外洩的風險更何況還有印章,會建議先詢問公司是否已正式錄取還是說是先來試做個幾天再決定是否錄取,如果是後者就先跟公司說等我正式上班後再補資料,不然萬一你在受訓完後公司未正式錄用你的話你還要再拿回那些資料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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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9
強迫您吸入二手菸,因已侵犯到您用餐的權力可能會違反民法184條及刑法304條,提供條文內容供您參考。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刑法304條(非告訴乃論):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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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08
哈囉您好,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說今天如果物管公司的經理未經主委同意即給你他的電話的話,主委是有權對經理提告洩漏他個資的喔,建議是由經理這裡先連絡主委再將電話轉交給您說明會比較恰當。 個人資料簡稱個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電話就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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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9-13
如標題,小弟於去年3月發生車禍同年12月收到緩起訴處份書,已照指示完成所有事項今年12月緩起訴期滿,想詢問各位熱心助人的律師們一些問題,問題如下: 1.緩起訴期滿後會寄通知書通知我已期滿了嗎? 2.如果想確定期滿的日期是哪一天可以去哪詢問? 以上兩個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們為我解惑了,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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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9-07
肇事逃逸為公訴罪,就算與當事人和解了也會移送至地檢署偵辦,至於刑責是可易科罰金或是要入監服刑就要等法官判決了,也有遇過實例是直接簡易判決不經過開庭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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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9
依照刑法185條-4肇事逃逸罪的解釋,駕駛動力交通機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為構成要件,因此這個罪名不論是否有過失只要你在車禍後知道對方有受傷你還離開現場就會構成肇逃喔~所以最好是在當下就先報警等警察到場處理完畢後再離開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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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4-28
車道上有停的字樣表示為支線道,支線道之車輛應暫停禮讓幹道車輛先行,所以如果照您所說的,應該是對方責任會較大,但因當下未報警所以也沒有現場圖或初判表等可以拿來跟對方談的依據,以上為小弟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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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4-19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之前也是發生事故,見雙方都無大礙就離開現場,後來對方去驗傷告我肇事逃逸,開庭時檢察官說這個罪名不論有無過失,只要對方有受傷您離開現場就會構成,所以不管騎車開車都要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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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