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性剝削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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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1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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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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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應答辯您對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並無認識亦無法預見! 並應提出對方告知您其年齡已滿十八歲之相關證據!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按刑法第 12 條所確定之罪責原則,必須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有故意或過失,方受刑罰之處罰,且過失行為之處罰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22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之罪均未處罰過失行為,是均屬故意犯罪。而刑法第22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按:即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之罪均為特別保護未滿16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保護及未滿18歲)男女之身心健康而設,究非任何與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均認屬刑事不法行為,是本罪所定犯罪行為客體之被害人,其年齡即屬犯罪不法內涵之核心,當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無誤。依前開說明,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幼齡一節當須有故意,方能成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57 號、95年度台上字第 5731號、95 年度台上字第6667 號、86年度台上字第927 號、77 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要旨、62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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