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去醫院尋求戒癮治療,在治療期間被警察抓到
- 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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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8-01 16:07 最後編輯日期:112-08-0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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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我自己去醫院戒癮治療,然後再治療期間2月被警察路邊鄰居抓到,然後我上網查看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者,如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該規定接受治療中,如果被查獲施用毒品,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僅限一次
請問這個條例我可以跟檢察官說嗎,因為在7月12號有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但是我有寫書狀去跟檢察官說目前因為找到醫院可以治療以後終於可以穩定生活及工作不然之前吸毒期間都無法工作生活不正常,然後我請求檢察官可以給我一個機會戒癮治療,
不過這是第二條在去年9月我被抓到第一條目前1,2級毒品混合使用判6個月,第一條我也是有寫上訴請求戒癮治療,然後就寄傳票讓我7/28開庭,那天開庭檢察官跟我說因為看到我上訴狀寫到我目前自己去醫院戒癮治療然後也尋求更生人保護協會的社工老師開導我戒毒,那天開庭老師跟我一起去,檢察官說叫我不要上訴因為我上訴他指責所在一定會在請求法官判我1,2級兩條施用,因為檢察官說第一庭對我很好只判6個月,我自己也說我有用,因為那天只有搜到一級毒品沒有2級但是驗尿是1.2級都有,而且檢察官說已經起訴就不能戒癮治療了叫我最好撤銷上訴對我最有利因為他說他看到我很認真在戒毒他好心開庭前先跟我說,也說如果不想進去關可以試試看役服勞役或分期付款,目前第二條收到起訴我一直上網查看看有沒有律師能幫幫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者,如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該規定接受治療中,如果被查獲施用毒品,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僅限一次
這條法律我可以適用嗎因為我是自己去醫院戒癮治療,然後還在喝美沙冬期間被抓到
- 廖家堂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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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8-2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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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施用一級毒品判6個月確實算輕的,因為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
2、起訴之後就不能戒癮治療。
3、如果您第二次施用前確實已經自己去戒癮治療且有醫療證明可以提出,可以只針對第二次上訴,不影響第一次施用毒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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