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起訴書裡的動機有意見的話該如何反應

- 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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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6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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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不好意思有些問題想請教之前外出運動時因一時興起惡作劇, 騎走他人未上鎖腳踏車,移動數百公尺棄置, 之後與被害人道歉達成和解想爭取緩起訴未果。近日收到 申請簡易判決的起訴書, 起訴書上的動機為「代步」,但我並沒有代步的意圖,做筆錄應該也是講「惡作劇」,沒有提過代步,該腳踏車也放置離現場約200公尺處, 本來在開庭時再反應,但又可能不開庭直接判決, 請問我應該如何向檢查官反應。上網查了一下,是寫「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給書記官,送去去為民服務中心是嗎?還是該寫刑事答辯狀, 有時間上的限制嗎?像這樣寫就可以嗎?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0-4314-a3bfb-1.html動機欄代步部分
所載「 代步 」為誤寫,請惠予裁定更正為「惡作劇」,以與事實相符。這種情況是反應好還是不反應好?會不會有其他影響?如對檢察官法官的心証造成負面影響。還請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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