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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
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
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
侵佔(刑335)還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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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是我寫的
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
費用,案件完成之
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 XXXXX 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
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
刑法第 ???? 條
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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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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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
人頭公司),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