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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諮詢師?小心構成密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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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5-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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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前言:

     

    坊間不少醫美診所以「諮詢師」為名,招攬客戶,並且給予客戶「美容建議」,甚至有些診所是直接讓醫美諮詢師或助理進行療程,其實這都可能構成密醫罪。

     

    一、「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

     

    衛福部102年09月30 日衛部醫字第 1021681168 號函文:「三、依本部 102  年 8  月 19 日召開『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 2  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又醫療本身存有不確定之風險,爰更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醫事人員本於高度管理之專門職業法規之規範執行之,始得確保民眾進行美容醫學處置之安全性。

     

    衛福部的網頁也一再強調「美容醫學」就是醫療行為

    https://www.mohw.gov.tw/cp-3204-21697-1.html

     

    二、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小心構成密醫罪

     

    醫師法第28條(俗稱密醫師罪)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已如前述,坊間以「美容諮詢師」或「諮詢師」為名,讓未具有醫師資格之人從事「美容諮詢」,其實已經有構成「看診」行為而構成密醫罪的疑慮。而不少案例中,甚至有醫師開業成立醫美診所,但是讓未具有醫師資格之人進行診療,則不僅該未具有醫師資格之人會成立密醫罪,依照實務見解,該名具有醫師資格的醫師,也會成立密醫罪的共同正犯。

     

    在知名纏訟十餘年的「新時代診所」案中,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醫上更(三)字第6號刑事判決:「而丙○○與丁○○明知整型美容等相關手術係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上開手術,丁○○竟與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二人均明知醫療看診具有相當專業性、危險性,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本不得為看診、輸血、指示導尿等相關醫療行為,丁○○竟明知且容任丙○○對陳岐鳳為下列看診行為:於陳岐鳳、甲○○、曹?文等三人抵達診所後,即由丙○○負責看診。」

     

    該案法院最後引用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14號判決要旨:按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醫療行為,故為他人施以整型美容等相關手術,自應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即為「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再具有合法醫師資格者,若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就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判決醫師與該未具有醫師之人成立密醫罪之「共同正犯」。

     

    三、結論

     

    不管是醫美諮詢或是實際執行美容醫學療程,都應該經由專業的醫師進行,坊間以醫美諮詢師進行「諮詢」,甚至由醫美咨詢師或助理執行整形療程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密醫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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