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LINE公開群組上說人(豬XX)之後又收回訊息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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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0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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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有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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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0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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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白話而言,就是該訊息是否真的已經被看到,並不重要,而是其他人有可能見到即符合公然二字。該LINE群組有其他成員,說人豬XX等,即使已經收回訊息,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
至於以不實言論,蓄意加工扭曲事實而影響他人名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以上回答僅為初步評估,涉及個案不同狀況,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料與確認,才能就後續處置給予更精確的建議。如有其他疑問,可以電子信箱:hugochang0603@gmail.com 或 Line:hugochang0603,或手機:0936305630聯繫張倍齊律師。(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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