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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公開群組上說人(豬XX)之後又收回訊息

  • 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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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1-07 09:22 
  • 文章人氣:2659
  • 個人積分:14
  • 律師好 請教律師2個問題:

    1.若有人在LINE公開群組上說人(如豬XX)之後又收回訊息,但已有截圖保存下來,是否可以提告對方"公然侮辱"?若對方已有收回訊息但尚未公然道歉是否會減輕法律責任(尤其是已進行收回訊息動作)?

    2.若在公開群組上蓄意以不實言論,篡改甚至加工編造扭曲事實混淆視聽來影響他人名譽,已構成何法律責任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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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1-0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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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1128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有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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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1-07 22:0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您好: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白話而言,就是該訊息是否真的已經被看到,並不重要,而是其他人有可能見到即符合公然二字。該LINE群組有其他成員,說人豬XX等,即使已經收回訊息,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

    至於以不實言論,蓄意加工扭曲事實而影響他人名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以上回答僅為初步評估,涉及個案不同狀況,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料與確認,才能就後續處置給予更精確的建議。如有其他疑問,可以電子信箱:hugochang0603@gmail.com 或 Line:hugochang0603,或手機:0936305630聯繫張倍齊律師。(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