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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可以買賣嗎?所有權屬於哪一方?

  • 不跟惡勢力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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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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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幫朋友的爸爸詢問一個問題,狀況是因為朋友的爸爸某天申請了財產清單出來之後,發現有幾筆土地登記在他名下,但不是他出資購買的土地,土地的登記日期已經超過了10年以上,他們猜測可能是以前上班的地點借名購買的土地,想請問過了這麼久的時間都無人來要回,他們是否有權可以將這些土地進行買賣的行為?萬一賣掉了可能會產生什麼糾紛或刑責呢?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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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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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當然可賣,是否借名登記必須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除非雙方間簽有文字契約,否則很難證明。

    二、如果他方證明確係借明登記,主張返還請求權,而土也業已出賣第三人,則借名登記人為無權
    處分,對委託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04-4411-7000,0911-368-561,公理律師事務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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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8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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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果明知是他人土地僅為借名登記還去賣會有刑責。

    二、知道可能會有刑責我不忍心不告訴你。

    三、過了十年他也許忘了,你怎知道對方手上沒證據。

    四、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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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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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之債權契約。是借名者有移轉該財產所有權至出名者之意思表示,出名者亦有受讓該財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並由出名者依法完成取得該財產所有權之手續,出名者因而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僅出名者基於其與借名者間之內部關係(即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關係),對於該財產之所有權權能受到限制,而實際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
    2. 您朋友的爸爸(係出名者)可能會依民765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及民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規定,處分該筆土地,如是,借名者(地主)即可依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關係向出名者(您朋友的爸爸)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及民法184之侵權行為,由此可知出名者對於該財產之所有權權能是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您朋友的爸爸(出名者)是無權處分該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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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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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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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會有背信以及民法上無權處分的損害賠償責任,建議還是要找實際所有權人簽署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紛爭。

     

    讓我們陷入困境的並非無知,而是我們確信,但錯誤的事實。(What gets us into trouble is not what we don't know. It's what we know for sure that just ain't so. )——馬克吐溫(Mark Tw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