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聊色有犯罪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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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網路談話之文字或聲音,其他不特定人仍得共見共聞者,仍構成散佈播送猥褻文字或聲音罪(刑法第235條)。又若行為人談話之目的,有引誘該未成年少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者(家長),仍有涉犯和誘未遂罪(刑240)。不可心存僥倖,仍有成罪之可能,況之以羅織罪名為常態之當代,以自由心證為常態之現代。
以上略其大概,本需本律師協助,歡迎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您之權益。服務地區,台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南投,均竭誠為您服務。如有疑問,請來電:0911_368_561,或:04_2211_7000,電子信箱:diamond6363@yahoo.com.tw,公理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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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1-19 21:59 最後編輯日期:114-03-04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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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她爸嚇嚇你而已,我想有可能她爸也不懂。
二、法律上,如果是違反對方意願而講色色的東西講性騷擾,如果是對方喜歡的就不是性騷擾,是叫做愛情。
三、但你要注意如果是未滿18歲聊色可能會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三之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以前有一個人叫巴菲特,他喜歡的人叫蘇珊,蘇珊有一個男朋友。巴菲特很喜歡蘇珊,於是巴菲特花錢去學卡內基的課程,然用先接近蘇珊的爸爸,她爸爸喜歡什麼他就喜歡什麼,就講他喜歡的東西。慢慢跟她爸熟了之後,再接近蘇珊,講蘇珊喜歡的東西。後來蘇珊就跟巴菲特結婚了。這是一本書上寫到的故事,叫雪球巴菲特。
四、如果你真的喜歡這個女生,一定要跟她爸維持良好的關係呀,這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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