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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無故離家出走

  • 星空下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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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7 23:40 
  • 文章人氣:2492
  • 個人積分:8
  • 請問:我老婆無故回娘家已經一陣子了都不回來,丟下1歲小孩不管,找到人要她回來也是不回來,後來都不出面連人也找不到,請問:1.要是他都不回家我可以要求或者提出告訴請他付小孩贍養費嗎? 2.萬一他在那邊發生什麼意外或者生活上無法自理的情況下提出告訴,要我付錢養他,這樣他告的成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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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8 06:4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離家期間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之不當得利以及未來之撫養費,計算基礎以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標準,一名未成年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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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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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8 07:3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請求撫養費用

    但是建議你是否把雙方關係釐清

    有沒有繼續走下去的可能

    看是要提訴訟還是協議

    這樣你才不用擔心如出事你反而離不了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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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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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8 08:1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並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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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8 09:0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部分建議先進行催告履行同居義務,若未獲置理,再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離婚後雙方即不具婚姻關係,自也無法律上的扶養問題。
    2. 另外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對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對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對方請求返還。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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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8 10:0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對方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另外,建議您先釐清自己是否有離婚的意願,如果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可以進行協議離婚的程序,以便將問題一次解決。

    建議您先與律師當面諮詢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