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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法院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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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0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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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天收到匯誠第二資產公司的催繳通知(遞送法院前通知) 如果4/10之前沒繳清(9年前電話費17601) 要查扣家電、機車、汽車、三分之一薪水 在這之前並未收到任何通知 而且對方說幾年前有聯絡過我爸,可是他給我的聯絡方式都是錯誤的 因為我家根本沒有室內電話,而且態度非常差(中間還提到我老婆是不是xxx) 而且打電話給遠傳,遠傳說已經把債權賣給他們了 現在該如何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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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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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0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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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相關電信費用的部分,可以嘗試主張時效抗辯。

    倘若雙方願意協商,則應該請對方提出相關文件供我方審視,並且簽立和解書或是清償證明。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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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0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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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曹律師的回答

    那接下來我要如何動作呢? 等支付命令下來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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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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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09 23:57 最後編輯日期:106-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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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對方討債應負舉證責任,未能證明即會敗訴,應等對方提告再答辯較有利。除非對方的要求金額確實應返還,且對方願意接受打折返還,此時私下和解才有利益。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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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0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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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參照)。按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應速履行之目的,是所謂「商品」定義之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主要在表明商品不包括不動產及具有不動產性質之船舶,要非即當然排除其他非動產性商品,且上開決議,係專就動產與不動產是否均有該條款之適用所作決議,並非謂不屬於動產之商品均非該條款指之商品。是有關於固體、液體及氣體之外的各種能源,諸如熱、光、電氣、電子、放射線、核能等,在技術上以能加以控制支配,工商業及日常生活上已普遍使用者,則未在上開決議範圍內,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並基因向消費者按月收取通話費、月租費,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商品」無疑。再者,我國民法於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業所提供之「電信服務」亦為 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而電話服務費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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