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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工

  •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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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30 05:31 
  • 文章人氣:648
  • 個人積分:2
  • 請問律師 我經營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也就是安親班 上星期因有位老師打學生 已經發生過三次以上 請主管跟她溝通屢勸不聽 要明白告知我們不打小孩也不能打小孩 這是教育局規定也是公司規定  此決定解聘她 但她要求要資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不然要上勞工局申訴  請問該給她嗎 我們有她打人的錄影及人證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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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30 07:4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依所述情形,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種懲戒解雇不需支付資遣費,也不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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