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泊車 撞車賠償,急急急
- 王律師 (王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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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7-1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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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這個問題,說明如下:
泊車的人一般情形應該屬於飯店的員工,所以車主可以向泊車的人及飯店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不過縱使飯店賠償後,亦有可能轉而向泊車的員工請求賠償,惟此部分涉及過失責任之認定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2.對方本來只要求友人負責將車子送修並付維修費用,隔了一天,對方又說車子送修,他要搭計程車上班的費用也要友人負擔,而且他的車子要送原廠維修(較貴),還要連其它原來有問題的地方一起修,如此維修天數又要增加,計程車費也要增加;這些要求合理嗎?如果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才不會讓對方日後又索求無度,需要簽和解書嗎?
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所謂的回復原狀是指發生碰撞前之狀態,不一定是全新的。就法院判決的內容來看,一般是指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維修費用。所以如果對方要求修復其他部分,是不能算在賠償範圍內的。計程車費用的部分,應請對方提出證明,如果沒有確實支出也不應該算在賠償範圍內。
如果要書立和解書,建議可至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筆錄。如果真的要私下和解,應將賠償金額、給付時間、給付原因寫清楚,並於最後載明:「○○○就本次車損事件對○○○之所有請求權均拋棄,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簡要說明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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