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託律師幫幫我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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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3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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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恐嚇行為開庭就否認,不需要談和解,之後不起訴的話可考慮提告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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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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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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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依實務之見解,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而惡害之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則尚難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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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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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假若對方沒證據,則無庸和解,否則和解這個行為可能不利於日後提告誣告。建議您與律師具體就恐嚇案的現在狀況予以評估,並且待不起訴或無罪後,再提出誣告告訴。
以上回答僅為初步評估,涉及個案不同狀況,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料與確認,才能就後續處置給予更精確的建議。如有其他疑問,可以電子信箱:hugochang0603@gmail.com 或 Line:hugochang0603,或手機:0936305630聯繫張倍齊律師。(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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