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下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 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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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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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去請問因為妨礙家庭有跟對方先生簽字蓋手印寫和解書,當時寫和解書是由我姐夫出面也是見證人,對方不肯讓我們到他家裡寫,所以跟我姐夫見證人約在路邊然後在對方的車上寫的,
有見證人有簽名蓋手印這樣有法律效力嗎???以賠償金額了
問題二
另外內容有提到不得用任何型態與對方家庭成員聯繫,以及不得騷擾對方家庭成員,爾後對方如果在以之前的事情經過來騷擾我們請問是否可以提告
問題三
還有和解書有寫對方先生不得在向我們要求其它賠償,不得在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
和解書沒有提到我太太願意放棄追訴,請問這樣我太太也是被害人可以跟對方太太當事人提告嗎?
- 金魚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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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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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首先倘您的調解或和解並非係由法院或區公所(調解成立方有法效性)調解成立,在法律上並無效力存在,受害人還是可以提出刑民事告訴,惟另一方可以據此和解書向法院陳明對方已同意放棄刑事訴訟及民事損害賠償,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和解係以之前所發生之事件為之,對未來未發生之情事並無約束力,倘之後對方有犯罪行為(您所謂”騷擾”倘未達到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縱您提出告訴亦無法成罪),您是可以提出告訴;最後,如上述私人和解書並不具法效行,受害人還是可以提出告訴,只是對方的抗辯權,且尚須視整個和解內容而定是否受害人有放棄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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