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成年離家出走的問題
- Open 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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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0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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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9歲,女。
我的問題有點多,或許跟主題無關,但都與是否18歲及20歲能擁有的權力有關,如下:
1. 有意離家出走,但礙於未滿20歲,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的打算是留張紙條給家裡就直接搬出去,若是父母要報案,是否我沒有反駁的餘地? 就法律上來說,我是否為合法?
2. 父母應盡照顧子女的責任,究竟是到子女18歲還是20歲?
3. 本人曾患憂鬱症(目前無法判定是否痊癒,狀況總是反反覆覆),若我到醫院拿到憂鬱症證明,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讓我離開家裡?(罹患憂鬱症的原因是因為父母)
4. 若我成功離家,我打算借住朋友之後的租屋處(我會負擔部分費用),若我父母報案,我的朋友是否有理由被告?
5. 18歲在刑法上為行為完全能力人,但20歲才在民法上為行為完全能力人,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的我,究竟擁有那些權力&權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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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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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上,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訂立契約等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管離家出走的問題。
2、不過倘若您離家出走,收留您的人可能會涉犯和誘罪。
3、如果您還是學生,建議請學校的輔導室協助,如果不是學生,可以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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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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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0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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