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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離家出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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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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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19歲,女。

    我的問題有點多,或許跟主題無關,但都與是否18歲及20歲能擁有的權力有關,如下:

    1. 有意離家出走,但礙於未滿20歲,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的打算是留張紙條給家裡就直接搬出去,若是父母要報案,是否我沒有反駁的餘地? 就法律上來說,我是否為合法?

    2. 父母應盡照顧子女的責任,究竟是到子女18歲還是20歲?

    3. 本人曾患憂鬱症(目前無法判定是否痊癒,狀況總是反反覆覆),若我到醫院拿到憂鬱症證明,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讓我離開家裡?(罹患憂鬱症的原因是因為父母)

    4. 若我成功離家,我打算借住朋友之後的租屋處(我會負擔部分費用),若我父母報案,我的朋友是否有理由被告?

    5. 18歲在刑法上為行為完全能力人,但20歲才在民法上為行為完全能力人,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的我,究竟擁有那些權力&權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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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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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上,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訂立契約等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管離家出走的問題。

    2、不過倘若您離家出走,收留您的人可能會涉犯和誘罪。

    3、如果您還是學生,建議請學校的輔導室協助,如果不是學生,可以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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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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