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請問告訴乃論到警察局提告的時候,提告後,大約是多少時間會傳對方來面對面的會談呢?
那麼警方查證的時間會多久呢?
那麼有可能第一次就合解成功的嗎?
以上的問題,就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非常感謝大家。
應該這麼說,依照目前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察主體仍是檢察官,我常常這樣比喻,檢察官是元帥或是將軍,警察、憲兵或是調查員都是兵,意思就是說真查程序大多由檢察官主導。
所以你的問題,各種可能性都有,有的警察會積極主動或者說「雞婆」一點,會積極進行偵查作為,甚至於安排和解事宜,不過只要案件還在,最後都還是要交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至於會出現何種狀況,其實不一定,主要端看案件是否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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