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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0歲之個人權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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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0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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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因此,若她的情形為嚴重病人,得先互選一人擔任他的保護人以保護她

    第20條規定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第25條規定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因此,除非有必要,否則病人本身仍享有自由通訊的權利.

    第28條規定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因此,若有侵害病人權益的情形,得申訴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