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20歲之個人權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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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0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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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因此,若她的情形為嚴重病人,得先互選一人擔任他的保護人以保護她
第20條規定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第25條規定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因此,除非有必要,否則病人本身仍享有自由通訊的權利.
第28條規定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因此,若有侵害病人權益的情形,得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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