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交易,已匯款,但賣家不出貨

-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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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31 19:34 最後編輯日期:107-12-3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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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於12/5向FB賣家訂購商品一批,於12/6匯款至其指定郵局帳號(只有帳號無戶名),期間有催促賣家出貨,但賣家首次稱刪除訊息,找不到買家(我),然後又稱家裡有事,老爸剩兩天能活...等等諸多藉口,也曾回覆我當日會寄出或晚點會寄出。
最後一次(今日12/31凌晨)告知我早已出貨,我要求其提供出貨證據,至此刻仍無法提出(我查超商寄件編號,仍是未寄出的狀態)。
期間,有賣家公佈此女是跑單棄單的大黑名單,且會不斷更換其FB名稱。而她原提供給我匯款的帳號已停用。
我已將所有FB對話私訊截圖。懇請各位有經驗的律師,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呢?若提告是否要開庭?
若能得到各位的指點,將會把個人的經驗分享給更多有糾紛的買家們知道如何處理。感恩感謝,祝各位新的一年健康快樂,事事如意。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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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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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後續求償金額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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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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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將所有FB對話私訊截圖。懇請各位有經驗的律師,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呢?若提告是否要開庭?
若能得到各位的指點,將會把個人的經驗分享給更多有糾紛的買家們知道如何處理。感恩感謝,祝各位新的一年健康快樂,事事如意。
一、你可以將FB對話私訊截圖、匯款帳號當成證物,然後具備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二、對方行為可能涉嫌刑法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三、待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起訴你可以透過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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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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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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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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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將FB對話私訊截圖、匯款帳號當成證物,然後具備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二、對方行為可能涉嫌刑法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三、待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起訴你可以透過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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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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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提告即可。
二、這個是詐欺。
三、把他說的各種版本的故事都搜集證據,之後訴訟用得到。
四、這個是小額詐欺,一般來說是抓著被害人不想訴訟的心態占買家便宜。
五、是否提告你要想清楚。
六、上次有一個人想要小額詐欺我,我跟他說我是律師,事務所地址,然後跟他說我正在寫刑事告訴狀,她用最快的速度坐計程車把我買的一個小戒指就送到我辦公室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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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賣家倘自始並無商品可以出賣,而使您為財產處分,是可能會有上開詐欺罪嫌之適用,您可以據狀或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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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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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敘述對方應是以此手法詐騙
建議您可以先將雙方往來紀錄留存
並提告刑事詐欺罪
待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已匯款項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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