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聽說銀行現在催討債務的新招
就是利用修法後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債務人的配偶的財產進行拍賣等動作
我想請教
這個法是96年修訂...那96年之前所欠的債務有追溯嗎?
家母是96年之前欠的債務...
現在銀行還是可以用這招催討嗎?
家父現在想去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家母同時拋棄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嗎?
如果銀行要追討時,發現已改成分別財產制,如果提告,怎麼辦?
家父公職退休,有18%的退休金,這也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內嗎?
家父用婚前的積蓄,婚後兩年買了一間房子(約40年前),這房子也是剩餘財產的一部分嗎?
先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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