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養子有無派下權?
- 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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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0-0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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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台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請問:
1.法條為何會修改?
2.派下員死後,配偶獨自收養的養子,如何讓人信服為其宗親認可的養子?有沒有什麼利弊?會有什麼模糊地帶?
3.法條修改相較之前舊法是否妥當??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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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0-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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