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新頒布的條文說基於私權自治原則,考量受委託出席代表性,提升參與公業內部事務意願,補充規定,除規約、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大會決議者外,如全權委託直系親屬出席者,得不列入委託出席人數之限制。 (舊條文不論尊親屬卑親屬都算委託人,需納入委託計算) 請問: 1.為什麼會改?是因為派下大會不易召開? 2.更改之後對派下員或是公業有什麼影響?會衍發什麼弊端?或是模棱兩可的狀況嗎? 3.這個變更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利會議不會流會,但真的妥當嗎?
祭祀公業往往人數眾多,召開派下大會本來就不容易,
這樣的修改確實是為了讓會議比較容易召開,
弊端則是比較會收集委託書的人更佔優勢,
不過勒,這個規定通過前,本來就如此,通過後是更好收集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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