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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即時連絡救護車而致員工過世

  •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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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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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先生和網友大家好:

    事實發生:我舅舅是一個專門承攬工程的包商,前一陣子他雇用的一位工人,在某個工程的工地工作到一半時,突然向大家說他身體不舒服,此時大家詢問他說需不需要叫救護車,他說不用,所以當時就沒叫救護車,而僅改用普通汽車送他去醫院。

    只是開到一半,這位工人就突然呼吸不過來、沒有反應,之後到醫院急救。在第8、9天時雖然有好轉,可是到了第25天人還是過世,死因是心肌梗塞。

    現在對方家屬指控我舅舅沒有及時連絡救護車,延誤送醫,導致該工人過世,並且說如果早在該工人說不舒服時就叫救護車,因為救護車的設備比較齊全,這位工人可能就不會過世。

    我舅舅已經負擔醫藥費和喪葬費,可是對方認為我舅舅還要賠償,因此對方對我舅舅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想詢問我舅舅是否真的有賠償責任呢?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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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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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這要確認員工的身體狀態是否因有救護車即有所不同,

    如果無法確認,則不應該判定你舅舅處置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