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人打但沒有受傷,可是有監視器影像。

- 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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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03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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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近日因為騎車時在巷弄與汽車發生糾紛,
雙方都急煞,所以沒發生擦撞,但對方態度非常的不友善,直接抄車擋我去路,說我違規(但其實我沒有,因為事發在巷弄,沒有號誌燈,我車速也很慢,過路口還有臨停才續行,而且我路已經走了一半了),然後對方就下車直接徒手攻擊我。雖然打到的是我的安全帽,所以我完全沒有事,然後我要求他留下來,我直接報警,結果對方直接烙下一句我有行車記錄器,就直接揚長而去。
事後調閱路口的監視器,雖然有錄下全程影像,但因為我沒有受傷,也沒有驗傷,警察說這樣就算提告,也很難成案。請問是否是這樣呢?
我有被打但沒受傷,但精神上有受到驚嚇,請問我是可以提告?或是要用何理由去提告成案呢?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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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0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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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構成傷害,但可構成公然侮辱,可在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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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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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0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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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本件因係巷弄,有否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尚非無疑;至於傷害罪部分,您因並無受傷,是無法成立傷害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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