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加管委會開會可以錄音?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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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22 09:53 最後編輯日期:110-04-2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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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管委會除非有經過全體區權人投票決議後更改規約,否則沒有權利禁止錄音。2.應是管委會須提出禁止錄音的法源,而不是您要提出允許的法源,另因區權會議屬公開活動,且為保障自身而為之,並無妨害秘密的問題。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不含出庭怎麼說、書狀怎麼寫,此類問題的回覆)力禾法律│(02)2755-1003#22│LineID:boycoco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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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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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2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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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是本件可以向管委會申請閱覽相關會議記錄,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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