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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再議可以幾次

  •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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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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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為被告,獲不起訴處分,對方提再議,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再議最多可以提出幾次,再議發回可以幾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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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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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258-1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是倘再議駁回,告訴人不服,只能委任律師交付法院審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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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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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0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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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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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07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12-01-07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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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所述情形再議若發回,會續行偵查,若再處分不起訴,只要符合條件,依然可以再議,端看條件是否符合,不是以次數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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