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您好:
敝人將於四月底離職,公司新任主管一直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由於當初申請時是由公司當時的舊任主管替我申請,用的名義是個人名義
e-mail帳號為gmail,但當時舊任主管也是未經我的同意就替我申請
這些當時我並不在意,但現今公司新任主管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主因是怕漏失了訂單及重要訊息,且跟我說若不留公司將會告我
我不解的是公司當時舊任主管也未留下
可否向律師請教~我是否應該留下呢?若應該留而我不留,最嚴重要到什麼程度
感謝您的回答~有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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