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我爺爺於民國101年10月16號於家中逝世,而其財產及債務我們都不知道
下列有幾個問題
(1)民國98年修法後我們採取限定繼承,請問有要跑任何程序嗎?
(請您告訴我們最保障的方式)
(2)財產清冊如何申請?一人申請還是全體子女共同申請
(3)隱匿遺產的問題?
(4)如果不申請,債權人可以使用何方式請求債務返還?是否會扣押我父親的財產
您好,
1.民法繼承編於98年修法後,已經將限定繼承刪除,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現在的繼承都是限定責任制,實質上跟限定繼承一樣,也同樣要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原則上陳報遺產清冊只要繼承人其一提出即可。應備文件:(一)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二)陳報人印鑑證明。(三)遺產清冊。(四)全體繼承人名冊。(五)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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