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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 律師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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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清算、破產、消債案件
*公平交易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涉外法律糾紛、海峽兩岸、香港、澳門法律糾紛等

搜尋結果:共 45 頁,444 篇問答
  • 精靈咪
  • 發問時間:2018-03-29 10:04:55
  • 請問。。我可以不要配合買方做節稅嗎?

  • 精靈咪
  • 發問時間:2018-03-28 19:58:44
  •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仲介幫我介紹買方買塔位權狀


    有簽約。買方也有付訂金。可是現在用雙方需要節稅為由


    遲遲還沒完成交易。請問我該怎麼完成買賣合約?

  • 劉韋廷
  • 回覆時間:2018-03-28 22:53:57
  • 發存證信函催告他付款履約,仍然不履約,就訴訟請求給付價金。
  • 魚魚寶
  • 發問時間:2017-01-22 19:26:01
  • 我在1/16預繳一萬保留,1/17匯了九萬,
    1/18簽約只有給我兩天的時間審閱合約得部分,


    業務說最高可以貸到九成可是我擔心萬一沒有到九成會有自備款不足的問題,他說要等到對保得時候銀行評估懲會知道成數,才能有下一步得方配套措施,我已簽約,但可以在加註合約條款,如成數不足,全數退款嗎,


    怎麼保障自身的權益?

  • YOYO
  • 發問時間:2016-09-25 22:13:10
  • 於九月初時email通知國外客戶付我們公司貨款,
     
    直到前天,客戶發來email上的匯款單上寫的銀行帳號不是我們公司的,是不明人士的帳號
     
    而且在email上 的紀錄 發現有人使用我們的email帳號發信給客戶說我們更改銀行帳號了(變成那個不明人士的). 現在貨款客戶已經匯到那個駭客帳號理了
     
    另外,這個駭客(不明人士)登陸上我們的網頁email設定頁面,把國外客戶的email設定封鎖 所以我們收不到國外客戶的信 直到國外客戶用email發給我們才發現整件事情.  這個事情對我們來說非常嚴重...
     
    請問我們報案的話,除了跟警察說是 妨害電腦使用以外,是否同樣可以報侵占、毀損我們的email?  或者犯了電信法56條?
     
    我們目前還沒有出貨給國外客戶,現在沒有立即損失,可是我們已經付款給廠商(我們是貿易商), 而且國外客戶也不會願意重新再付款給我們....

    請問我們應該要怎麼報案才可立案重辦
  • 劉韋廷
  • 回覆時間:2016-09-25 22:13:10
  • 我們事務所處理過這類案件,非常麻煩,而且我們還碰到客戶是有貿易的保險,保險公司一樣不認,第一時間一定要去報案,來自清這確實不是公司所發的信件,不然可能還會讓公司陷入法律紛爭中。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35:59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1-03 17:49:33
  •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小天
  • 發問時間:2015-03-06 08:22:38


    • 請教律師:


      某人與我在口頭及訊息上有【保本協議】的投資約定後,


      簽立了本票給我,


      結果現在投資失利,


      對方不甘自己也損失不想承擔本票,


      說到時也去跟法官辯解,


      請問她簽給我的本票金額是否還能成立?


      他若提「債權關係不存在」是否能成功?


      謝謝律師!!



  • 佳怡
  • 發問時間:2015-03-03 23:04:37
  • 昨天被帶回警察局驗尿,我知道會是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所以我現在想請教的是,如果到時開庭的話,我可不可以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在外戒癮治療呢?我在97年的時候有勒戒過,是二級毒品,當時勒戒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前科,所以如果到時跟檢察官請求在外戒癮治療的話可行嗎?我聽說要寫答辯狀,可是該怎麼寫才會有效果呢?如果請律師幫我寫的話是不是比較有用呢?我真的不能進去勒戒,因為我有2個小孩要養,如果我進去的話,小孩沒人幫我養。再麻煩您幫我解答了,謝謝

  • toshbio
  • 發問時間:2014-10-11 01:59:20
  • 劉律師您好:
    請問你們有提供24hr陪訊服務嗎


    價格如何算呢?
    謝謝~ 

  • danny
  • 發問時間:2014-10-03 00:18:02
  • 律師您好,如果通訊軟體中遭到不好字眼的漫罵,我該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