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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爭議

  • B,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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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25 11:44 
  • 文章人氣:2181
  • 個人積分:24
  • 各位律師你們好!

    公司在九月中提出因業務緊縮要我另找工作,我接受此點但要求一切照資遣方式走

    老闆後來一再改時間,一下要我留,一下要我離開,到了這周又發信通知我

    立即要我通報資遣,薪水領到11/2就好.

    當初加入這公司時,老闆晚投保三個月,並要求高薪低報

    在算資遣費時,說只能以投保薪資來算資遣,所以整整少了二分一的資遣

    但法規並無規定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資遣

    我想請問:

    針對公司高薪低報是否有法律可以制裁?

    公司用低報的薪資來算資遣合法嗎?

    我後續應該怎麼跟公司爭取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