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你們好!
公司在九月中提出因業務緊縮要我另找工作,我接受此點但要求一切照資遣方式走
老闆後來一再改時間,一下要我留,一下要我離開,到了這周又發信通知我
立即要我通報資遣,薪水領到11/2就好.
當初加入這公司時,老闆晚投保三個月,並要求高薪低報
在算資遣費時,說只能以投保薪資來算資遣,所以整整少了二分一的資遣費
但法規並無規定是以最低投保薪資算資遣
我想請問:
針對公司高薪低報是否有法律可以制裁?
公司用低報的薪資來算資遣合法嗎?
我後續應該怎麼跟公司爭取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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