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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之問題

  • 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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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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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是刑事案件

    如提: 我是告訴人,但始終證據不足,害怕如果花錢請律師也不能保證

    原本的地方法院將被告宣判無罪,之後我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判決結果是,將我的上訴駁回依照原判,即被告是無罪

    如果這樣的話,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了我還可以再上訴至最高嗎?

    上訴到最高法院需要具哪些條件

  • 彥彬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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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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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本件首先需釐清起訴法條為何?有否不可上訴三審之規定?再者,倘證據不足,偵查機關為何會起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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