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當得利返還vs贈與契約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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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1-0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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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跟對方立下贈與契約,內容為分期多年按月給付,期間還有一部分時間受贈人有來信告知贈與人手頭比較緊,希望能先預支。所以其實贈與完成的時前會比契約時間提前。而因為一時間不查,贈與人已經贈與完畢當初說的金額後,還繼續匯款,都有銀行往來資料。後來發現這段時間,受贈人也是繼續收受,而且還曾經寫信來要,並有告知說請依照約定付款。請問受贈人沒有義務也應該告知早就已經匯款到當初契約上的金額了嗎?? 而若是贈與人也是一時間不查導致這樣,是否多給的金額就無法要求對方依照不當得利返還??或者對方還是有責任的,而且其間也來信誤導贈與人。所以應該可要求把多給的部分不當反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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