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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30 22:5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56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證人係以自身見聞作證,且偵查機關亦會在訊問完後,將筆錄給當事人閱覽,倘認為筆錄內容有錯,可以反應更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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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證人係以自身見聞作證,且偵查機關亦會在訊問完後,將筆錄給當事人閱覽,倘認為筆錄內容有錯,可以反應更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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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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