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被告詐欺,她以握有中鋼票據為由,跟朋友周轉現金,並每月支付2分利息,長達三年付息正常,但朋友於今年1月要求連同本金一併一次歸還時,我姐姐無法一次歸還,跟對方協商分期歸還,但對方不願意分期,堅持一次歸還,才爆發出原來可能沒有中鋼票據,而是做為姐姐個人周轉使用,因此對我姐姐提告詐欺,請問,就算我姐姐雖然初期可能以不對的說法取得周轉金,但她不是有意的,無企圖要私吞那些錢,每月正常付息,事發後也要分期還本錢,請問可以算不構成詐欺嗎(因為沒有私吞意圖)??或是如何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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