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欠B一百萬元,以C的房屋作抵押權,作為擔保。經過17年後 ,B向A索討一百萬元不成,轉而聲請法院拍賣 C的房屋 。C則主張,抵押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是否有道理?
希望有人幫我解答一下這個案例 請說明理由(例如根據民法第幾條)謝謝
A欠B一百萬元的原因如果是借貸契約的話,消滅時效是15年。經過17年後,B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確實已罹於時效。但若B的借款債權是以C的房屋作抵押權擔保,抵押權人B在借款返還請求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C的房屋。所以就抵押權部份,依法而論,C的抗辯主張,於法律上並無理由。
(參照民法第125、8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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