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不大熟又不是朋友的人,三天二頭的就要我還他錢,不但騷擾我也騷擾我母親,而我母親問他,是否有我欠他錢的任何書面證明,若有她願意代償,結果是對方拿不出來(他的說法是三萬)任何可證明我親自簽名單據,同時也放下狠話拿不到錢他會想來就來要錢,我要他一起到分局說明白,他是打死都不去只說快還錢就好,請問律師,我是要等他來才報案,還是可以先報案?控告他的罪名是什麼才恰當?(我母親也給他大小聲過,可以算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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