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如何要回我的錢呢???
- 咪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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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1-2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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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為對方告我民事損害賠償因我為出庭,法院以一方辯論為由,判我需賠償對方所要求金額之全額(因我有出險,保險公司全額付款),我不服,但過了提出上訴有效期。
第二次我告對方民事損害賠償,法官請我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因為當初上一案是依警察的交通事故報告表所做判決。我有申請報告,鑑定下來肇事責任我50,她50,故他需賠償我車損部分的百分之50,但法官說對於前案已做好的判決,他無法於此案判對方須退回我已給付她車損多的那百分之50,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追回當初多給對方的那百分之50???另因付錢的不是我是保險公司,有權利者是我還是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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