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社團的社長是限制行為能力?
- 郭詠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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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3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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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波波 的發言內容:
... (恕刪)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我比較懷疑整個社團選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整個社團在運作上,平常就會發生訂約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狀況。
除非該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依民法第85條,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營業,則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該營業,就會有行為能力。
建議訴訟中還是加列法定代理人,看法官看法如何,再隨法官的裁示作改變。
郭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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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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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3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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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波波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事情是 被告是大學學生社團,其會長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9歲),上個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經裁定後送達,原先書記官係送達給會長,遭拒收退件,書記官復以其法代又行送達.
書記官說他步確定程序上會不會有問題,這部份會在與事務官連絡,因此我才尋求法代的法代這個問題,查過司法院判決及判例決議,但是沒找到相關解答.
依律師的說法就是根據民法第85條,會長在處理系學會相關事務時,就營業範圍的概念,再根據實務見解,就其範圍內有訴訟能力,所以以會長名義為送達對象並無不妥,原先送達遭到拒收係屬無法律上原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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