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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合作關係之法律相關問題

  • take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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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7 22:34 
  • 文章人氣:1295
  • 個人積分:6
  • 狀況:
     與某甲方簽訂合約,在合約簽定前,對方的態度都很好,但之後卻愛理不理,讓人非常生氣。就原定契約而言,對方還不構成任何違約條件,事實上,原契約書並沒有逐條表列各應完成事項之細節,許多事情都模糊帶過;或甚至因為契約書為甲方擬定,整份合約都有利於甲方。

    合作期間,以電子郵件詢問甲方階段完成日期,甲方於郵件中回覆A日將完成階段性工作;於A日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產出,但甲方卻回覆將延後產出,並態度不佳。隨 之要求甲方於B日提供原訂之產出物,甲方回覆無法達成,並以合約未載名階段產出之需求日為由,回覆僅需在合約載明之完成日提供完成品及
     

    附帶說明: 
    1. 工作室有註冊為公司,並有簽訂契約;但甲方並沒有開立收據或發票。
    2. 有金錢交易關係。且已支付90%合約金額。
    3. 合約書具體說明之日期,僅只有第一階段完成日,與合約完成日(合約完成時須交付相對應之物品)。

    詢問:
    1.因合約並無載明產出物之品質需達何種標準,且甲方合作態度不佳,態度不積極,深怕於合約完成時,對方僅提供不滿意的產品,交差了事。此部分是否有辦法預防?或事後追討?
    2. 電子郵件中的內容,是否可構成契約之一部分,補充原合約不足之處?
    3. 若合作關係破裂,是否可對甲方提出賠償?(就甲方 (1).完成50%.已提供部分產出物. (2)完成100%. 替供最終產出物,但不滿意;兩種狀況提供協助)
    4. 若合作關係破裂,與甲方公司有簽訂合約,卻未開出發票或消費明細,簽訂的合約書,是否還具有效力?
    5. 是否可立即求對方終止合約,並退回支付之金額? (假定工作室已完成50%.且已提供部分產出物.)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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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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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ke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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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9 14:08 
  • 文章人氣:471
  • 個人積分:6
  • 律師 感謝您的幫忙,

    近日合作案已近尾聲( 預計5/20結案),對方應該交給我們一份攝影光碟與排版後的印刷作品;為避免對方只是隨意交稿,想要草草了事;這段期間一直積極跟對方聯繫,並且留下所有 mail 記錄,但依然有所擔心...

    假若對方真的交出了不滿意的作品,而合約又無針對印刷物做任何品質要求說明。是否有辦法預防或是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