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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自由受侵害

  • Ka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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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9 03:36 
  • 文章人氣:7287
  • 個人積分:2
  • 請問對於無論認識或不認識對方的情況,在未經同意及個人的自由情況下,對人拍照算犯法嗎? 而拍照的人本身並無權限 ; 被拍的人本身也並無違反規定或法規及犯罪之類的事項, 這種情況算犯什麼法呢? 算侵害隱私還是個人簫像權等嗎? 還是不算犯法? 煩請~感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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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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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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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經同意就對他人拍照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竊錄秘密罪。但對方必須是對於「非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私密部位」進行拍攝才會成立竊錄秘密罪。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拍攝,而且不是針對身體私密部位(如下體等私密處)拍攝的話,縱使未經同意,原則上仍然不成立刑法上犯罪。

    (2)至於「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擁有自主權。所以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等利用肖像行為,原則都會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雖然民法並未明文肖像權,但侵害肖像權可歸類成侵害民法「人格權」及「隱私權」,如果對方利用肖像的行為影響到您的名譽,也可能侵害到「名譽權」。如果對方侵害了上述權利,一般來說,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如果對方因為利用肖像的行為得到財產上的利益,您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對方償還所得利益之金額。但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如前所述,就有點困難了。

    (參照民法第18、179、184、195條;刑法第315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