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借款反還
- 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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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0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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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想請問法院公文的意思請幫忙回覆~謝謝
1.按因財產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反還新台幣10萬及白金戒指一枚,然未繳裁判費,原告雖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填載100000元,惟其聲明並請求反還白金戒指一枚,且未陳報白金戒指之價額,奕未附具足認定白金戒指價額之依據或說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白金戒指價額並依該價核定總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請員共加總10萬元及白金戒指隻價額後,依總額補齊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而且戒指已經是多年前買的收據早就不見了,那時去警局備案時有大約提一下價格約2萬左右
- 施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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