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 HAO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3-31 23:23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0
-
請教各位專業律師,先說明事件過程:家人因為精神疾病(重度憂鬱與思覺失調)二次住院,首次(67天)依照保險日額理賠項目與條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經多次照會流程,幾個月後最終有獲得理賠。但日前向保險公司申請二次住院理賠(82天),卻被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拒絕理賠,理由是「非必要性住院與用藥多為睡眠性藥物」兩項理由拒絕理賠。當日投保經理人立即向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進行協調,幾小時之後,理賠承辦人員口頭回覆說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30天的理賠金額。後來我有跟投保經理人多次溝通並表達我們要求全額理賠的訴求,投保經理人的意思是由他們先跟保險公司做協調(最長需要半年),然後保險公司仍然拒絕全額理賠的話再向金管會申訴。投保經理人告知我們進到申訴流程之後,我們就必須聘請律師,所以想走到最後一步之前先將心中的疑問向各位專業律師諮詢....
1. 我想知道向這樣的理賠訴訟,成功獲得理賠的成功率高嗎?我們該委屈接受保險公司30天的施捨嗎?而且接受之後不會被往後的申請理賠刻下比照辦理的印記嗎?(精神疾病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及復發風險)
2. 我們並不是富裕家庭,家人的住院已經減少一份收入了,還需要負擔住院費與家人的耗神照顧,經過半年的長時間協調真的有幫助嗎?是否直接聘請律師爭取才更有效果?
3. 投保經理人的角色是律師嗎?他們與保險公司的協調能夠產生實質效果嗎?如果只是多要求幾日的寬容理賠,而且還一昧地要我們等待,那我們倒不如直接聘請律師是不是更直接專業,也可以隨時針對問題狀況進行討論,而不會一直處於被動。
站在家屬角度,我的理解是
1. 病理紀錄的認定:保險公司調閱的病理摘要是患者在就醫之後的紀錄內容,但精神疾病患者與一般疾病患者不同,不是受了傷或是患了病在就診後才有的明顯病徵與病徵處理表現,精神疾病患者在就醫前發病時瘋狂與不受控的行為是評估人員所看不到的,更何況是病理紀錄上有紀錄患者已有自傷意圖與負面想法、厭食、心悸、發抖、恐慌、呼吸困難等狀況,此於精神醫學上屬明確之高風險指標,難道說自殘行為非到成功造成遺憾才能明確判定。且在用藥方面,多屬睡眠相關用藥,原因是失眠為憂鬱症及躁鬱症之核心症狀之一,睡眠障礙常為病情惡化或急性發作的前兆,所以最直接當然是透過睡眠調整以穩定整體精神狀態,並非單純處理睡眠問題而已,醫師會依照患者臨床反應調整藥物種類與劑量,住院期間因為用藥減輕或調整都屬於治療結果,而非可當成回溯否定住院當時必要性之依據。
2.評估方的定位:保險公司約聘醫師或許具有資深醫療資歷,但我相信並非精神疾病本科專業,如同上述所說,精神疾病屬於特殊疾病,診療過程與過往病史遠比一般性疾病是採患病後用藥診治的方式來說相對重要,患者過往就診過程與精神對談都是整個診療的一部分,由保險公司單方面配合的醫療人員來評估決定患者是否有住院必要以及單憑住院紀錄的用藥情況來論定結果,我認為有失公平且欠缺思慮,該患者就醫於衛服部台中公家機構醫院,保險公司配合的醫生在醫療專業上不該對於專業精神科醫生的判斷與診療過程產生質疑。安排住院觀察與治療,皆為主治醫師合理且必要之醫療處置。
3.家屬的角度:我了解保險業者與家屬各司其職,或許對保險公司來說是省下一份理賠金與理賠績效業績,但是對於家屬來說是加重原本就臨崩潰的家庭與更加沉重的負擔,家屬希望的是將心比心,沒有人願意為了理賠捨棄原本美好的家庭與拆散家人讓其住院。講難聽的,這並非道德綁架而是身為家屬闡述事實,投保保險為的就是能減輕疾病帶來的負擔與壓力,一般疾病患者大概率不會因為沒獲得理賠而傷口變大或是感冒加劇,但是精神疾病患者卻可能會因為少了這微薄能稍微減輕負擔的理賠稻草,進而導致患者更大的心理反應或過激行為,試問真到某時更嚴重的悲劇發生,可有理賠人員會為了自己的職務上的判斷而為感到患者懊悔。
內容冗長,感謝各位律師的耐心回覆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