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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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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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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本件需先釐清您係債務保證人?抑或連帶保證人?再者,倘債權人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您可以在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會轉為起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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