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僅憑有前科就要求快篩

-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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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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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 10 月 9 日晚上,我騎機車違規迴轉被警察攔下。警察查到我有毒品前科,沒有指出我有任何異常,就要求我做唾液快篩。 我一開始拒絕,因為工作還沒做完(我是 共享機車的維護人員)。 警察不肯放棄,說可以先陪我把電池換完,讓我繼續自己騎車,他在後面跟著。到了要換第一台車時,他可能覺得太久,
就改口要我直接快篩,所以就在換電池的地點做了快篩。有做平衡測試都正常。 之後就是驗尿,經檢察官訊問後無保請回,也有收到毒駕罰單。 我上次勒戒是在 111 年左右,已經超過 3 年,目前也不是列管的採驗人口。
警察能單憑有前科這一點就可以棄而不捨的執意要求快篩嗎 都允許我繼續騎車了..
既然我是違規 所有事情不就應該結束在開罰單給我那一刻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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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1 22:11 最後編輯日期:115-10-1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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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是倘司法警察並無相當理由足認您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所為臨檢,即有可能違反上開規定,惟本件您自述有違規迴轉,可能會有上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法文之適用,足以使司法警察合理懷疑;再者,本件亦須釐清您事後有無簽署自願同意書?倘有,您要以司法警察執行程序有瑕疵抗辯,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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