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96年9月過世,先生無繼承任何財產,僅有勞保1/3,當時也無辦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98年才有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現在債務人要追討公公債務,我們可以屬於限定繼承嗎?
1.如果舊法時期沒有拋棄 新法施行後不當然就免除債務 或是僅負限定責任 2.你還是需要符合例外條款 經法院審酌由你們清償債務顯失公平 准許在所繼承遺產內負清償責任始可
因96年屬於舊法,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可向法院主張限定責任。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96年屬於舊法,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 (恕刪)
因96年屬於舊法,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 (恕刪)
想請問律師,何謂不可歸責與己!?其實本件同債務債權人與我公婆各立本票,我們一直都不知道對方有跟我公公開本票一直以為只有跟我婆婆開本票,又因債權人與婆婆已和解,所以都沒想過要去辦拋棄或限定!我們也在公公過世多年前就都未與公公同住,而都是住我娘家,那我們該怎麼提出證明無同居共產?12/24要開庭,請急幫解惑!!感激!
戶籍資料、證人等都可以證明是否同居共財。但不要直接跳進限定責任的爭執,要先請對方證明債權的存在,及釐清和解部分是否已消滅之前的債權。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戶籍資料、證人等都可以證明是否同居共財。但不要直接跳進限定責任的爭執,要先請對方證明債權的存在 ... (恕刪)
戶籍資料、證人等都可以證明是否同居共財。但不要直接跳進限定責任的爭執,要先請對方證明債權的存在 ... (恕刪)
可是他們的戶籍都是設置在公公哪邊沒移出...證人可以嗎?(開庭證人也需到庭嗎?)未同居共財是係屬公公死亡時的那個點~還是從未同住~??
因為當時發生的事我們根本不知道原由.公公死亡前也從未提起.公婆離婚後也各自再婚了.很難釐清關係了!限定繼承可以說為我們的最後希望了....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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