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於民國100年8月簽訂一份興建房屋的工程契約.期間我都有依約工程進度做到哪..錢就付到哪..到今年9月時..對方說做我的工程賠錢..然後他就不來做了..他還有溢領10多萬的工程款..直到現在..期間我有一直催促他來做..他卻再三推諉..又不肯跟我解約..我現在該怎麼辦?是否可以跟他解約?該如何做呢?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如果您沒有約定特定期限完工交付,是不能解除契約的,頂多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要言之,你可發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如對方於期限內不履行,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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