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老公收到了,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判”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不得上訴
請問律師們:
判決書上並未提到”社會勞動”,可以聲請社會勞動嗎?
如果可以,要如何辦理聲請社會勞動?(該準備甚麼,去哪辦理)是收到判決書就可以去辦理聲請,還是要等收到執行單在去辦理聲請呢?聲請社會勞動後還是會留下前科嗎?
原則上是要等到地檢署執行通知在去聲請,不過法院判決並沒有判得易為勞動服務,你去聲請應該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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