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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簽約後,才知正下方為變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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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9-26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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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9月購買中古屋一樓公寓,看屋期間曾多次要求仲介開啟地下室一樓確認住家周遭環境,但均表示下方空間很小無任何特殊處可看及以無鑰匙為由拒絕,當時也不疑有他。至簽約當天現場才知住所正下方地下室為變電設施(當時已簽約並付第一期款),而仲介及屋主仍以此為正常建設配置無需主動告知、沒有人會在意等理由迴避,但現今已造成當事人很大的焦慮及惶恐。請問是否為未事先告知重大情節為由要求仲介負責相關損失金額,或是屋主降價....等處理呢?由於購買此屋用掉畢生積蓄,本為自宅用,如今完全不知如何往下一步規劃,還請律師協助詳細解說,十分感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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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9-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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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你買的物品具有價值減損瑕疵,你可以要求屋主減少價金或要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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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9-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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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這代表已簽約且附第一期款後仍有解約或減少價金機會嗎?請問管道為何?謝謝您

     你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你買的物品具有價值減損瑕疵,你可 ... (恕刪)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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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9-2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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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你需要通知對方物品瑕疵的問題,簡單一點的就是透過協商後,雙方合意解除或減少價金。麻煩一點的,如果對方和你意思無法達成共識,那可能就要靠起訴請法院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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