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要求賠償金
- Crys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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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5 11:35 最後編輯日期:101-12-1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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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在該公司(甲方)工作, 合約於101年七月一日開始,有載明每月薪資於當月xx日由甲方匯入乙方(我)帳戶,但自第二個月開始拖薪水, 每次大約遲兩星期發薪. 於10月和老闆提出拖薪事宜,老闆同意改善. 但次月11月薪水依然拖欠, 便於11月底提出解約和離職. 本來雙方同意於2月底解約離職, 但一星期後公司提出合約書上"乙方若因故須提早解約,須在半年前提出讓甲方有時間找尋接替員工,經甲乙雙方同意下,始可終止合約關係,否則罰款X百萬" 要求乙方替公司工作至102年十月.
想在近期離職, 公司要求罰款合法嗎? 若甲方拖薪在先,可否提出甲方違約要求勞工局調解?
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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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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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契約書上罰款百萬部分太離譜,應該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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