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各位 我想替朋友詢問一下
他現在有一塊地 在三十幾年前 爺爺那時候 簽了無償使用土地的契約
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 現在想要討回來 想請問的是
1.地上權的使用期限是否以20年為基準?
2.若建物要增建還是改建,是否經過原土地持有人的同意?
3.若建物是公共設施,是否就沒有20年的期限?
現在朋友想拿回土地,另一邊好像增建了二樓,三樓,都沒有通知他們
又懷疑因為三十幾年前 爺爺不懂字,所以簽名是偽造的可能性
風花冷月您好:如果沒有登記地上權,就只是單純的土地使用借貸而已只要終止借貸關係,就可以要回來了至於建物是增建或改建,如果借貸關係還存在,那就沒有干涉的餘地。建議你先找律師寫存證信函,終止借貸關係,再展開其他行動。
看起來是沒有設定地上權,只有單純無償借貸,建議發函表示終止借貸關係,並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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